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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日報】何勤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世界面向

    發稿時間:2024-05-09瀏覽次數🤵🏿‍♂️👩‍🦳:10

    何勤華(杏悦娱乐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不僅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寶貴財富,也是推進涉外法治建設、開展國際法治交流📲、傳播中華優秀文化的歷史基礎和重要內容♊️。在此,就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三項思想和學術成果——儒學、律學和法醫學對世界的影響及與周邊國家的交流,談幾點認識👩🏽‍🔧⬛️。

    儒學對周邊國家的深刻影響

    儒學是中國古代儒家學派的思想理論成果,包含了德主刑輔、明德慎罰🖍、以和為貴🧜🏻‍♂️、恤老愛幼等豐富的法律思想🦌。至隋唐時期,經過數百年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浸潤,儒學成為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律典的指導思想和學理基礎,並在中國法律向周邊國家傳播之時,紛紛為這些國家所接受🍿,成為以中國法為母法🧑‍🤝‍🧑、以中國周邊國家之法律為子法而形成的中華法系之治國理政的指導思想,以及構建國家法律體系的法理基礎。

    朝鮮是最早受到儒學影響的國家。在《漢書》卷二十八下《地理誌第八下》和《三國誌》卷三十《魏書三十·烏丸鮮卑東夷傳》等傳世文獻中🥡,就有中國法律中包含儒學之影響的記敘🤕:“是以其民終不相盜🧕,無門戶之閉🙏🏻,婦人貞信不淫辟”等。公元7世紀以後,朝鮮在製定高麗律時,進一步受到《唐律疏議》的影響🙋‍♀️,一方面強調應對“惡逆”等違背儒學思想的人倫犯罪加重處罰;另一方面對“親屬”“老弱”“贖罪”“官品”等涉及儒家倫理關系之事項也作出了特殊規定。

    在越南,其歷朝律法基本參照了唐律及唐後中國歷朝律法,內容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維護封建倫理及皇權與貴族特權💃🏽,其立法形式也是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具有中華法系之各項特點。

    中國周邊國家中🐴,受儒學影響最大的是日本🛺。公元589年🈲,楊堅滅陳🤷🏿🧔🏻,建立起了統一的中央集權的隋王朝👉🏼。這一事件大大刺激了日本朝野🙍🏿👬🏼。女帝推古天皇的攝政聖德太子從公元600年起💅🏽,向中國派遣了一批批使節和留學生(僧)👨‍👨‍👦‍👦。這些遣隋使帶回了各種典籍和經驗,將儒學以及中國的法律文化源源不斷地引入日本,對日本統治階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這主要表現為公元603年頒布的《冠位十二階法》和公元604年頒布的《憲法十七條》🖖🏻。前者將冠以德🧑‍🔧、仁👰‍♀️、禮📙、信👨🏻‍🔧🫳🏼、義🐱、智分為六種顏色🙇🏼,分別表示六個官位等級🦸,各個等級又分成大🧏🏽‍♂️♿、小兩種👩🏼🌚,共十二階🌒🧑‍🧑‍🧒。後者是用以約束各級官吏行為的政治、法律🚴、道德原則,其中“以和為貴”“治民之本,要在乎禮”“無忠於君😰、無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等⏮,闡述的都是儒學的基本內容🚅👩🏼‍🦳。這些政治🤹🏿、法律、道德原則,後來成為了公元645年日本建立的律令製國家的基礎。在鐮倉幕府政權於1232年頒布的基本法典《禦成敗式目》中,仍然保留了相當多受儒學影響的內容,如處罰“惡口”(第12條🫐,即不孝),包容“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等。在漫長的日本封建社會中,儒學對日本一直保留著較大影響。

    中國古代律學在周邊國家的應用

    在中國🧑🏽‍🍳,秦漢時期形成了對國家律典作出系統而完整之註釋的學問——律學👬🏼。至隋唐時期,儒學全面滲入律學,使其成為國家意誌、貫徹其法學世界觀的成熟的法律學術形態,並開始影響周邊國家。

    日本曾系統地采用了中國的律典註釋學方法。日本古代最系統的私人法律註釋書《令集解》對法律條文🏍、名詞術語和原則製度等采用了解釋和註疏的形式🥪。同時,日本還廣泛采用了中國律學之經典《唐律疏議》使用的問答形式。此外,日本學術界還常常將其解決不了的法律問題,通過遣唐使直接向中國法律家請教☝🏽🤕。在中國律學的影響下🈲🤽🏻‍♀️,日本的註釋作品和註釋學者大量出現,較著名的有《律集解》《律疏》《律附釋》《律釋》《新刪定明法述義》等。與此同時,專心致誌於日本古代律令研究並以此為業的律學博士(亦稱“明法博士”“明法家”)也成批湧現😑💌,其著名者有大和長岡、興原敏久、額田今足等上百人。

    至德川幕府時期,日本又進一步全方位地吸收中國的大明律(例)以及律例註釋學,使其法學深受中國明清法學的影響💆‍♂️🤦。首先,明清時期的律💷🧟‍♂️、例、令🏋🏿、會典等法律形式及明清律例的註釋書(如王肯堂的《律例箋釋》等)傳入日本🕙💇🏼‍♂️,被當時的統治階級及士大夫作為立法、司法和法律註釋時的範本🤵🏼。其次🧑‍🧒‍🧒,日本發展並鞏固了幕藩法律體系。再次,出現了日本學者自己翻譯或編纂的大明律例註釋書《明律國字解》(荻生徂徠著)💺、《明律譯》(荻生北溪著)等,這不僅影響了日本的律學研究🧑🏿‍🦳,也成為當時日本立法🏋🏻‍♂️👨‍👧、司法的重要參考資料。

    中國古代律學對朝鮮也產生了巨大影響♒️🥷🏼。一是朝鮮於世祖七年(1461年)完成頒行、成宗十六年(1485年)修改頒布正式施行的《經國大典》🌚,英宗二十二年(1746年)刊行的《續大典》等,已經吸收了明清律註釋學的技術和經驗。二是將中國明律註釋書改頭換面,在朝鮮正式出版,並將其作為官吏和民眾學習🦛、執行法律的依據🏄🏿‍♂️,如金祗等編撰的《大明律直解》和在此書基礎上編寫的《大明律講解》等。三是強調臣民必須講讀律例,並將中國明清律學著作作為國家律官考試的正式科目🏃‍➡️。四是受明清律學的影響🧑‍🔬,朝鮮於18世紀80年代前後還推出了自己編寫的律學著作《百憲撮要》。五是在法律教育方面💇🏻‍♂️🤦‍♀️,據《高麗史·百官誌》記載,當時朝鮮已經模仿中國設置了律學博士及其助教,以推進律典的教育和研究👷🏻‍♂️。

    越南自公元13世紀以後,受到中國律學的影響⏏️,在對一些律典、政書等的編撰和註釋時,也采用了疏議🤾🏻、比較、闡釋以及分類和體系化的工作方式👩🏻‍🚀。如由越南阮朝時期史學家、律學家潘輝註釋撰寫的《歷朝憲章類誌》,共49卷🧑‍🦰,分為禮儀🚶、官職🚣🏻‍♀️、刑律等十誌,既是對越南政製史的梳理和記錄,也是越南歷朝典章製度及其解說的集大成🙋🏼‍♂️。

    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的廣泛傳播

    自宋代宋慈出版《洗冤集錄》🛌,元代王與撰寫《無冤錄》,創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後,中國古代法醫學也開始向周邊國家傳播。

      受中國古代法醫學影響最深的是朝鮮。早在李朝太祖李成桂滅高麗建國號為朝鮮(1392年)之初,便引入了王與的《無冤錄》,以此為底本加以音註,並博考他書,詳加註釋,附“音訓”🤵🏻‍♂️,於1440年刊印,稱《新註無冤錄》👩🏿‍✈️。《新註無冤錄》在朝鮮一直施行了300余年。英祖二十年(1744年),朝鮮在纂修《續大典》時🦊,由律家對《新註無冤錄》重加增刪、訓註、考訂,於正祖二十年(1796年)出版了《增修無冤錄》。由於《新註無冤錄》和《增修無冤錄》都是以漢字刊行的,朝鮮司法部門在應用時仍感不便🍬,故於正祖十四年(1790年)用朝鮮文對《增修無冤錄》草案進行翻譯,於正祖十六年(1792年)先於漢文版《增修無冤錄》出版,取名《增修無冤錄諺解》。此外🕵️,朝鮮在《經國大典》《續大典》等國家大法中明文規定《無冤錄》是官員考試的科目之一🤽‍♂️。

    經由朝鮮,中國古代法醫學也傳入了日本。明和五年(1768年)👴🏼,日本出版了日文版《無冤錄述》(二卷)🤹🏼‍♂️。從該書的序言中可知🧑‍🚀,該譯本的底本是朝鮮版王與的《無冤錄》,但已加有朝鮮人的註釋。從該日文譯本保留有羊角山叟、柳義孫的序及崔萬裏的跋等情況來看👨🏻,該書事實上是朝鮮版《新註無冤錄》的日譯本。此外👨‍👨‍👧‍👦,明清時期中國版《宋元檢驗三錄》中的《平冤錄》等法醫學著作,也被日本司法界翻譯(或訓譯)成日文,成為司法檢驗官吏的重要參考書目。

    作為世界法醫學的祖先🙋🏼‍♀️,中國古代法醫學在影響朝鮮、日本的同時,也傳入了中國南方的鄰國越南🛻,這可以從法國學者李道爾夫(Litolff)的法醫學著作《糾正錯誤的書》(le livre de la reparation des torts)譯自越南本《無冤錄》一事中看出👐🏻。此外,明清時期刊刻的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也傳播至英國👚、法國、德國、美國和荷蘭等西方國家。據學者考證✍🏼,現在國外出版的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譯本共涉及7個國家🧝🏻👨🏿‍🦲、19個品種🚂。

    至近代♛,以儒學👩🏽‍🎤、律學和法醫學為重要內容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經歷了艱難的蛻變和轉型,儒學、律學和法醫學也開始了近代化的進程🐯😨,並慢慢融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浪潮,向當代中國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的法治理念、法教義學和法醫學轉變。進入新時代📭,在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戰略布局下,儒學♦︎、律學和法醫學也將通過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成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珍貴的本土資源🏌🏿,並在與世界法治文明交流合作中❗️,彰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學術自信與獨特魅力。

    來源於:檢察日報,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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